壹審判決的15天上訴期,是指當事人不服法院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15天,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如果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後第壹天。例如,壹審判決書於16年4月送達原告,原告的上訴期從17年6月開始,15日為5月1日。上訴期本應在5月1日結束,5月2日的上訴超過了上訴期。但由於5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因此順延至節後第壹天。如果假期在5月5日結束,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5月6日,5月7日超出上訴期。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