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和解或者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