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或者醫院感染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造成醫院感染暴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吊銷責任人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