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執行傳喚、傳喚、拘留、逮捕,在異地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配合辦案的請求,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二、執行傳票、異地傳票時,公安機關應協助傳喚犯罪嫌疑人,傳喚至市、縣公安機關執法場所或至其住處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三百壹十三條異地執行傳喚的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罰沒憑證、協作辦案通知書等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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