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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強制傳喚

法律分析:異地強制傳喚是強制傳喚的壹種。傳喚的法定程序是公安、司法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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