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對被執行人及相關財產能夠采取強制措施通過網絡實施查控系統運行的,應當正常推進;但如果執行措施涉及與疾控相關的企業和人員,且被執行人是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原則上應暫緩執行。執行案件中,執行財產(如抵押物、質物)屬於疫情防控物資和各類捐贈救災款物的,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申請執行的時效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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