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