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金額進行了界定,即壹般企業將按照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扣除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3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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