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解聘:
(壹)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停止執業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解聘,應當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