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三十五條會見罪犯每月不得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第三十九條罪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罪犯會見和通信。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二、根據辦案實踐,犯罪嫌疑人在審判前,家屬不能見面。通常,妳只能和律師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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