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規定違法工資不予支付。只要員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就沒有理由不給員工發工資。即使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