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違反當地法律法規,占用道路未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公共場所買賣商品或者服務以牟利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易燃易爆管道;(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