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也就是說,除主體結構外,總承包施工單位可以將其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專業單位進行施工。但必須按照總承包合同或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
裝修工程不屬於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給專業單位施工,但必須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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