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對象:
1.建築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即由國家或授權部門調整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管理與經營關系。
2.經濟合作。調整各單位之間合作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3.民事關系。在建設活動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人身財產傷害、轉移等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