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質量檢測樣品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並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驗樣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