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有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七條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發現吸煙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吸煙者立即戒煙;
(二)要求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予以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