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A章-貓狗條例第22條
(1)任何人不得宰殺任何狗或貓作為食物,無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容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為食物。?
(3)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只或貓只的屠體或該屠體的任何部分,而當時的情況使他合理地相信該狗只的存在。
只有在違反本條規定的情況下,貓才被屠宰或出售或用作食物,並且犯有(1)或
除非他能令裁判官信納他並無實際犯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訂的罪行。
視情況而定)。
這是世界上唯壹禁止吃貓狗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