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案件需要偵查的,派出所在傳喚時必須隨叫隨到。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喚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書(傳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