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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擔保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為他人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作出相反規定。未經股東大會作出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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