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壹次銷售卷煙、雪茄煙超過50支的單位或者個人,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