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成年人保護法;
3.幼兒園管理條例;
4、幼兒園工作程序;
5.必須知道的事項:(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60。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其所在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其作出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