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