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訴訟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享有作證特權,允許夫妻在訴訟過程中拒絕披露和阻止他人披露只有夫妻知道的情報和信息。換言之,丈夫或妻子不能被迫向其配偶作證指控被告,只要雙方婚姻存在,這壹特權就有效。大陸法系《德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1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拒絕作證:l .被告訂婚人;2.被告的配偶,即使婚姻關系已不存在;3.與被告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或三等以內旁系親屬關系的人。”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省都有類似的法律。法律在壹定程度上容忍親人類關系,這幾乎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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