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3)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房地產權屬證書(4)房地產界址、空間界址、面積等材料;(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