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是指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以保全壹項債權為目的的預告登記。(壹)權利保全的效力。(2)訂單擔保的效力。(3)破產保護的有效性(清償)。(4)預警的有效性。《民法典》第221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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