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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法律分析:有談判的必要性理論和訂立合同的必要性理論。所謂“必須協商”,是指當事人之間壹旦訂立了約定,雙方就有義務進行協商,以便在未來某個時間達成費用協議。“必須訂立合同”認為,當事人協商僅僅是訂立這個合同是不夠的,還要達成壹個成本合同,否則約定就沒有意義,容易誘發惡意締約的道德風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單、預約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的,,且約定將來壹定期間內訂立買賣合同,壹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另壹方請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或者要求撤銷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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