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平反糾正的冤假錯案的判決進行改判,即撤銷原錯誤判決,重新作出判決。
第二,應該做出判斷。判決書是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釋放證明書》只是證明人民法院通過修改平反了冤假錯案,並不是修改的法律文書。因此,平反釋放證明書不能代替改判書。
三、修改後的判決書,在判決種類上仍屬於刑事判決,沒有必要再寫“平反判決”。在刑事判決方面,不需要對具體物種進行分類。至於改判後的觀點是否明確正確,主要看判決內容是否符合現實,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僅僅從判決書的名稱來體現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