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元朝的法律,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是規則和例。條是皇帝本人或中書省等中央機關向下屬官員發布的法令,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和財政法規;裁判是由皇帝或司法官員裁判的既定案件,多屬於刑事法規。這種基於先例的臨時法令和法律內容往往與統壹明確的法律法規相沖突,使其法律內容非常不規範。到了元代,規章制度不再是法律制度的補充,而開始上升為最重要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