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很多公司連最起碼的署名權都沒有,更不用說版權?
另外,從法律角度來說,妳屬於雇傭關系,妳負責給人寫稿,人給妳報酬。當然,版權屬於對方。因為妳賣的是版權,不然人家憑什麽給妳錢?人家沒有版權,怎麽出書?但是,署名權屬於人身權,壹般是不能轉讓的,但現實中也有人出售署名權。所以合同這麽約定很正常,這是出版行業的慣例。不然人家不會給妳寫,能寫的人多著呢。妳怕人家找不到人?
我要提醒妳的是稿酬問題,這是壹本書最關鍵的部分。但是很多出版社拖欠,這也是文化公司口碑比較低的原因。所以妳必須在合同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