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執法身份不同。執法局具有合法的執法地位。它把城建、規劃、環保等原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拿出來,由新成立的執法局統壹行使。原來那些執法局只是行使行政許可權(審批權)。以前城管是地方“武裝”,沒有行政執法資格。2.組織是不同的。執法局是國家人事部認可的,有正式編制和經費,是執法主體。受行政編制的限制,大部分地方執法人員是事業型的,但參照管理。以前城管沒有編制,沒有經費保障。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依靠罰款生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上一篇:承擔責任的重要性和意義下一篇:程陽和任麗是壹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