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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執法的弊端

這種情況的缺點是很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倉促:體育治理往往是政府在壹定時期或事件後采取的應急措施,缺乏充分的準備和長遠的規劃。這種操之過急導致治理措施的效果並不持久和穩定。

2.被動性:體育治理通常是作為對某個問題或事件的被動應對,而不是主動預防或長期規劃。政府只有在面臨壓力或危機時才會采取行動,缺乏主動性和長期性。

3.臨時性:體育治理往往是臨時性的集體行動,是針對特定問題或事件的短期行動。這種治理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4.事後:體育治理往往是問題發生後采取的應對措施,屬於事後處理。這種治理導致了治理效果的不徹底和持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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