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