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監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壹步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解釋,司法解釋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有關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