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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水回用水質標準

法律主觀性:

再生利用城市汙水的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為:原水氨氮濃度75 ~ 115 mg/L,出水氨氮濃度小於5 mg/L,城市雜用水水質適用於沖廁、洗車、城市綠化、道路保潔、消防、建築施工等雜用水。

法律客觀性: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壹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壹條

城鄉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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