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