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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在庭審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

拒絕辯護是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基於某種原因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壹種權利。拒絕辯護的對象可以是自己聘請的律師,也可以是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律師。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在* * *共犯案件中,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同案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共犯的委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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