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本人參與的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在破產案件中,第壹級添附物不優先於其他債權,除非第壹級添附物是以財產或者職工權利為擔保的債權,或者是建設工程價款。
也就是說,只要第壹附著人屬於普通債權人,即使附著順序排在第壹位,也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