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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法官的頭銜是無能。「無行為能力」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無行為能力的人,即

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雖已滿10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行為性質和後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判斷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壹個無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做壹些根據他的年齡和智力可以理解的行為,或者不會損害他利益的行為,比如買壹個橡皮擦,接受獎勵、禮物等等。

無行為能力人的效力:

1.純利益和能力範圍內的小額民事行為有效;

2.其他行為無效;

3.如果定理收縮,契約本身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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