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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遲報、漏報、謊報和隱瞞事故的處罰

法律分析:對突發事件重要信息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在應急管理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責任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五條所說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認定:

(壹)事故報告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未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的。,因過失應當報告的,屬於不作為;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相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並經有關部門核實的事故,屬於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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