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五條所說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認定:
(壹)事故報告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未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的。,因過失應當報告的,屬於不作為;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相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並經有關部門核實的事故,屬於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