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者的區別如下:1。成立條件不同。債權轉讓需要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其利益時,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通過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2.法律後果不壹樣。債權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代位權只有在債權人勝訴並獲得全額清償的情況下才能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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