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辯權隨之轉移;
(3)從債務中壹並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讓與人主張權利。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