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
下列事項由本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壹)土地承包方案和向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土地;(二)個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土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四)集體出資企業的產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