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