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壹)有符合要求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
(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條件和配置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