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報批;
3、批準後,公布計劃;
4.登記征地補償;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