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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如何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分析:證據必須經過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核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出庭作證,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其證言經審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當庭宣讀並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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