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