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沒收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物。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