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分段計算。2008年以前,適用“用人單位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2008年以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