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